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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CEN短期内下调特定地区现金交易报告起点至3000美元

字号 201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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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特定地区报告指令”,要求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地区的特定报告机构,向FinCEN报告单笔或累计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的指定交易并采取额外报告要求。该指令有效期180天,从今年4月28日至10月25日。

  该《指令》要求,美国5个邮政编码的特定地区中,出口电子器件(包括手机)的报告机构(包括其代理商、分支机构和特区经营人),在单笔交易或多笔相关交易中,接收货币超过3,000美元时,须通过《银行保密法》电子报送系统填报FinCEN的“现金交易报告表”(即8300表)。此处的“货币”既指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发行的铸币和货币,也包括各种支票,如“银行支票”、“银行汇票”、“旅行支票”或“汇票”等。

  在填报时,若“现金交易报告表”和该指令的要求出现冲突,以该指令为准。

  在客户识别要求方面,报告机构须获取客户的电话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包括: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军事身份证件、非居民外侨登记证件、外国身份证件、护照以及关于客户姓名、地址和照片的系列有效文件组合。

  若交易涉及第三方,报告机构须从客户处获取书面证明,说明其是否代表他人交易。若是,则必须同时报告交易实际受益人的信息及其电话号码。

  报告机构必须报告交易的附加信息,包括交易涉及的商品描述、商品接收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商品将送达的地址。

  该指令规定,根据上述要求报告的交易,也需保存五年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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