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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字号 2020-09-13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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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89号)文件要求,我行于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意见。本次共收到意见594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适当降低金融控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第七条关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的要求修改为“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为了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区别,将第九条中对主要股东连续盈利的要求由“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调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此外,在第十四条增加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出具“必要时向金融控股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函。

  三、建议延长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时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第十三条中提交申请的时间由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四、建议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属性,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第十三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其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对于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增加“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表述。

  五、建议放宽对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层级数量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第十八条相关表述修改为“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六、建议按程序豁免新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盈利的资格条件。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第十八条增加“对于新设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程序豁免连续盈利要求”的表述。

  七、建议将关联方融资或担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要求改为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两处“注册资本”均更改为“资本净额”。

  八、建议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中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对单位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直接负责人员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九、建议放宽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如金融机构类型、资产规模要求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借鉴国际上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金控办法》按照“业务功能属性+重要性”对认定时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主要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来确定,有助于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性风险。

  十、建议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部分监管要求,如放宽禁止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等关联交易限制,删除统一授信额度的定量要求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复杂性及风险隐蔽性较高,是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集团实施统一授信协调、统一风险限额等,有助于增强金融控股公司对大额风险暴露和集中度风险的管控,有效管理整体风险。

  十一、建议放宽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具体的金融业务,放宽其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限制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并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有助于其着眼于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利益,促进子公司间相互协作,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均有严格限制,为有效防范风险在实业和金融之间的传染,《金控办法》对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投资限制不宜再放宽。

  此外,对于过渡期安排和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同时,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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