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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字号 文章来源: 2008-01-16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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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的汇率制度

欧盟的汇率制度有两个层面:一是欧元对欧盟外实行单一的浮动汇率制;二是欧元对欧盟内非欧元成员国实行“欧洲第二汇率机制(ERM2)1”,即欧元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货币间的波动幅度保持在15%以内。

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汇率机制的日常事务,协调欧元区国家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间的货币政策。

二、欧盟的汇率管理

(一)汇率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1、法律依据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 欧洲中央银行法》,欧盟理事会拥有制定欧元汇率政策的权力,而欧洲中央银行则负责欧元区汇率政策的执行。

2、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是欧元汇率制度的决策机构。欧盟对外汇率政策决策程序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欧元对非欧元区成员国汇率体系协议的缔结程序为: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后经欧洲议会批准后生效。对于欧盟内部中央汇率的调整,也必须由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一致后,以特定多数批准通过。

(2)当共同体需要同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就达成一项关于汇率制度的协定而进行谈判时,欧盟理事会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磋商后,以特定多数的赞同做出关于此项协定的谈判和缔结安排。此项安排应保证表达共同体整体的立场。由此缔结的协定对共同体的机构以及对欧洲中央银行和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3、执行机构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欧洲中央银行法》,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汇率政策的执行,并拥有一定的汇率政策建议权。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向欧盟理事会提出汇率体制与汇率中心平价调整的建议,并同欧盟理事会协商,供后者在制定汇率政策时参考。欧洲中央银行在执行欧洲理事会的汇率政策时,主要是通过自身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来完成。

(二)汇率管理的具体操作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外汇业务的全部权力。欧洲中央银行拥有外汇储备500亿欧元。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法令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以自由支配这500亿欧元的外汇储备,在必要时还可以动用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在动用其外汇储备时,必须征得欧洲中央银行的批准,以防止成员国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业务时与欧元区汇率政策不一致.

欧洲中央银行可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对欧元与美元、日元以及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外汇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确定如何分配外汇干预的职权范围,并根据信誉、报价、资产规模等标准选定进行外汇干预的银行和信贷机构。

1:参见"背景知识"及 http://www.ecb.int/ecb/legal/pdf/c.07320060325en00210027.pdf

背景知识:

欧盟第一汇率机制与第二汇率机制

1972年,欧共体开始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制度。联合浮动汇率制度是指参与国货币相互之间保持可调整的盯住汇率,即相互之间保持稳定的汇率,对外则实行集体浮动汇率。参与联合浮动的欧洲六国货币汇率对美元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125%。

从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到欧元启动前,欧洲货币体系实行的是对内可调整盯住,对外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该汇率机制又被称为欧洲第一汇率机制(ERM1)。它与1973年3月开始实行的联合浮动汇率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欧洲第一汇率机制主要通过两种汇率干预体系来实现汇率稳定机制:一是平价网体系,二是货币篮子体系。

平价网体系要求成员国货币之间彼此确定中心汇率,各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汇率只能在中心汇率上下2.25%间浮动(个别国家为6%)。如果任何一国的货币波幅超过容许波动的幅度,该国中央银行就有义务采取行动干预,使汇率回复到规定的幅度之内。所谓的“篮子体系”,是指每个成员国货币只同“篮子货币”—埃居(Ecu)相联系。任何成员国货币偏离对埃居(Ecu)的中心汇率,都必须进行干预。货币篮子体系首先确定成员国货币对欧洲货币单位的中心汇率,然后计算每种货币对这一中心汇率所容许的最大偏离幅度。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妥协,最后实际采用了上述两种体系相结合的方式。

1997年6月16日,欧盟十五国首脑在阿姆斯特丹举行高峰会议,通过了《新的货币、汇率机制》,批准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汇率机制,即欧洲第二汇率机制(ERM2)。其内容包括:(1)新的汇率机制以欧元为中心和记账单位,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建立双向汇率机制,取消现存的多边平准汇率机制;(2)欧元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货币间的汇率称为中心汇率,其波动幅度在15%以内;(3)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汇率机制的日常事务,协调欧元区国家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间的货币政策;后者同样有权利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而且可以申请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信贷支持,可以使用“极短期信贷机制”。

欧洲第二汇率机制一方面是以政府间的协定为基础,另一方面还以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平行协定为基础。欧盟理事会的决议形成了新的汇率机制的基础,而具体的运作程序则由欧洲中央银行与各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资料来源:欧洲中央银行网站: http://www.ecb.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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