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支付体系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一)澳大利亚支付体系的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支付体系涉及多部法律。
《支付体系(管理)法,(1998年)》赋予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监管支付体系和支付工具的权力。该法允许储备银行从支付体系参与者获取信息、设置制定支付体系的准入标准、制定支付体系的风险控制和效率标准。
《支付体系与净额结算法,(1998年)》允许储备银行保护通过实时结算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RTGS)进行的交易。该法还支持支付体系的多边净额结算安排。
《支票法,(1986年)》建立了支票签发、接受和支付的法律框架,是澳大利亚涉及纸质支付工具的基本法律文本。1998年该法经过修订,允许非银行存款机构签发支票。
《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年)》为法律执行机构在调查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方面提供支持。依据该法,现金交易商(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商、经纪商、金银交易商,送款机、赌博公司)有义务在为顾客开户前核实顾客身份,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C)报告所有10000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
《金融服务改革法,(2001年)》在证券清算和结算体系监管方面建立的新的框架。该法颁布前,清算所和结算系统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分别对待,该法为“清算和结算设施”提供了单一的执照许可制度。
(二)澳大利亚支付体系的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监管澳大利亚的支付体系。储备银行依据《储备银行法,(1959年)》运作,其涉及支付体系的大部分权力和职责由《支付体系(管理) 法,(1998年)》规定。储备银行支付系统委员会(PSB)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委员会主席是储备银行行长,其成员中有一位由储备银行指派,一位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指派,还有其他5位成员。储备银行支付系统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储备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管政策以控制金融体系风险;二是提升支付体系运作效率;三是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
二、澳大利亚的支付工具
(一)现金支付
现金是澳大利亚小额零售交易和个人交易最重要的支付工具。硬币由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生产,面值有5分、10分、20分、50分、1元、2元。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纸币发行的唯一机构,其独资机构——澳大利亚印钞有限公司负责印刷纸币。纸币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面值,均为塑质钞票。
(二)支票和其他纸质支付工具
传统上支票在澳大利亚非现金支付中占统治地位,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支票还是唯一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尽管其他支付工具发展较快,但支票仍是非现金支付的常见形式。在引入RTGS前,支票和权证清算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金额的34%,但随着RTGS的运用,这一比重快速下降。
(三)直接入帐交易(Direct-entry transactions)
直接入帐交易通过计算机之间的直接连接进行,通常把许多笔交易集合在一起批处理。在有些国家,这类交易通过中央自动清算所完成,但澳大利亚的这种交易是双边清算的。直接入帐交易包括直接贷记(Direct credits)和直接借记(Direct debits)。
直接贷记可使付款机构将资金汇入多个收款账户。直接贷记已经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社会保障金、工资以及红利等日常支付方面。
直接借记主要由定期收取保险费和费用的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公司以及收取贷款偿还款的金融机构使用。通过这种付款安排,付款人授权金融机构从其账户里扣款。
(四)支付卡
在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建筑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ies)和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s)是借记卡(Debit cards)的主要发行机构,借记卡可在自动柜员机、提款机、自动加油机、电话和EFTPOS终端使用。贷记卡(Credit cards)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行,最常见的是Visa、Mastercard和本土的Bankcard。
(五)自动柜员机(ATMs)
ATMs在澳大利亚大范围的引入是在1981年。ATMs可用于提取现金、存款、账户查询、转账和订购支票本,大部分24小时运行。澳大利亚对金融机构安装ATMs的地点和数量没有限制。一些机构还提供只能用于取款和查账的提款机。
(六)电子资金转账终端(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t pointof sale)
电子资金转账终端(EFTPOS)交易涉及借记卡的使用,银行对授权交易后向终端商户的付款提供保证。只要商户营业,终端就可使用。在加油站等一些商户里,终端可一天24小时使用。
(七)储值卡/电子-现金
澳大利亚有多种形式的储值卡和电子-现金,储值卡与特定商品挂钩,如公共交通和公用电话的预售卡。
(八)第三方账单支付
澳大利亚邮政可提供账单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方式可通过电话、互联网和澳大利亚邮政网点的柜台进行,其中柜台支付可使用支票、现金、借记卡和信用卡。一家由澳大利亚主要银行拥有的服务公司——BPAY——也提供第三方账单支付服务。通过BPAY,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使用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从银行账户中转账。
三、银行间结算系统
澳大利亚金融机构间的非现金交易中超过80%的金额是通过实时支付结算系统(Australia's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RTGS)进行结算的,其中大部分涉及到外汇和证券市场交易结算。但是,澳大利亚大多数支付工具的清算安排是由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APCA)统筹的。APCA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成员来自于它的股东银行,建筑互助协会和信用合作社和储备银行。APCA处理的支付工具包括支票、直接入帐支付、自动柜员机、借记卡及高价值的电子支付。
其他独立于APCA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信用卡(MasterCard,VISA and Bankcard)和用于账单支付的BPAY系统。此外,还有两个拥有单独支付安排的证券结算系统,它们是Austraclear系统(由SFE有限公司所有)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清算所电子登记系统(Clearing House Electronic Sub-register System ,CHESS),其中Austraclear系统用于联邦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交易的结算,CHESS用于股票交易的结算。
在澳大利亚,这些系统最终的资金结算是通过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开在储备银行的交易结算(ExchangeSettlement,ES)账户进行的。大额支付通过实时大额支付结算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RTGS)逐笔结算,而小额支付则延时批量结算。
(一)支票-澳大利亚票据清算系统(Cheques – Australian PaperClearing System, APCS)
澳大利亚的支票及其他纸质支付工具通过APCS清算。APCS由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负责管理,为其成员单位所有,包括银行、建筑互助协会和信用合作社和储备银行。APCS的参与会员分三类,Tier 1A会员可互相之间直接清算,并通过开立在储备银行的ES账户进行资金结算;Tier 1B会员通过Tier 1A会员代理清算,但资金结算由自己完成;Tier 2会员的清算和结算都通过Tier 1A会员代理进行。
(二)批量电子清算系统(Bulk Electronic Clearing System, BECS)
BECS清算大笔数的电子贷记和借记交易,该系统由APCA管理。BECS的会员有两类,Tier 1A会员之间直接清算,并通过开立在储备银行的ES账户进行资金结算;Tier 2会员通过Tier 1A会员进行代理清算和资金结算。与其他国家的自动清算系统不同,BECS不是集中清算,而是基于会员单位之间的双边安排清算。
(三)消费者电子清算系统(Consumer Electronic ClearingSystem ,CECS)
ATM和EFTPOS交易是通过CECS清算的,该系统由APCA管理。2001年该系统有15个成员,包括12家银行,2家特别服务商、1家零售公司。澳大利亚有一个EFTPOS终端的全国性系统,其EFTPOS设施主要由全国性银行和大的地区性银行提供。澳大利亚最大的零售商(COLE)有自己的全国性终端网络,能够将交易切换到不同的发卡机构。其他的金融机构,如规模较小的地区性银行,则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安排连接到全国系统中。
(四)大额清算系统(High-Value Clearing System ,HVCS)
HVCS建于1997年8月,其清算量占RITS结算交易金额的65%左右。该系统基于SWIFT的FIN-Copy服务,其规则由APCA制定。储备银行、特许存款机构和其他在储备银行开立ES账户的支付服务提供商被授权加入该系统。HVCS支持大额支付,如澳元对其他货币的外汇交易。该系统没有最低交易金额,约60%的交易量(占交易金额不到1%)是低于10万澳元的交易。
(五)澳大利亚现金配送和交换系统(Australian Cash Distributionand Exchange System,ACDES)
ACDES的规则和程序由APCA制定。ACDES的成员有5家银行,包括4家主要银行和1家地区性银行,这5家银行相互之间直接进行现金交易。ACDES的目标是为成员提供一个正式系统,以规范和安全的方式交易现金,使某些面值现金短缺的银行能够从充裕的银行获得现金。
(六)储备银行信息和交换系统(Reserve Bank Information andTransfer System ,RITS)
RITS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所有和管理,是澳大利亚的实时结算系统(Australia’s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RTGS)。RITS结算HVCS的大额交易与Austraclear的债券交易产生的金融机构间的支付义务,也为银行间的小额支付以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Clearing House Electronic Sub-registerSystem (CHESS)的股票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RTGS是1998年6月22日引入澳大利亚的。RTGS的结算是使用商业银行在储备银行开立的ES账户里的资金进行的,其结算是实时持续的,并且不可取消。RTGS的目的在于消除银行间大额支付的结算风险,提高澳大利亚批发支付系统的整体效率。
四、证券结算系统(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
(一)债券
澳大利亚债券交易主要通过场外(OTC)方式进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在其利率市场上为一些公司债券提供交易所交易。联邦政府债券(CGS)和州政府债券的债券和回购清算(BRC)可选择悉尼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SFECC)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也可通过Austraclear在交易对手之间直接进行。Austraclear是澳大利亚主要的债券清算系统。SFECC和Austraclear均为悉尼期货交易所(SFE)的全资公司。
(二)股票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占澳大利亚股票交易额的99%以上。ASX的股票交易均是电子化的,主要交易系统是证券交易所自动化交易系统(SEATS)。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结算与交换公司(ASTC)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特许清算和结算机构,由ASX全资所有。ASX所有的股票交易都是通过ASTC的清算所电子登记系统(CHESS)进行结算的。
(三)衍生品——悉尼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SFECC)
利率、商品、货币和指数期货与期权是通过悉尼期货交易所(SFE)有限公司交易的。SYCOM(Sydney Computerised Market)是SFE的交易系统。SFECC是所有在SFE的衍生品交易的中央对手方,对成员机构间的支付义务进行净额结算,并为清算成员提供结算保证。
(四)衍生品——期权清算所(Options Clearing House,OCH)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衍生品市场(ASXDM)交易场内期权,为ASX所有和运作。2001年ASX重新获得期货执照,2002年2月其会员可通过ASX期货市场(ASXF)进行交易。OCH是所有通过ASXDM和ASXF的交易的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成员提供净额清算。
(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