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利的货币制度
(一)智利中央银行
智利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Chile)成立于1925年,1926年1月11日正式运营,总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智利现行的《中央银行基本法》规定: 中央银行的初始资本为5000亿比索;中央银行的目标是确保本国货币稳定,确保国内外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行。为此,中央银行必须使宏观经济保持均衡发展。
智利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包括:发行纸币和硬币;管理流通中货币数量和信贷;监管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另外它还履行代理财政、涉外金融、外汇管理,以及统计职能。
智利中央银行董事会负责指导和管理中央银行,履行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权力和职能。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经议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任期为10年。总经理(the General Manager)负责中央银行管理;总法律顾问(the General Counsel)负责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总审计师(theGeneral Auditor)负责检查中央银行账户、运行和规则,并直接向总统报告。
另外,智利中央银行有四个处和六个职能部门直接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四个处分别是:研究处、金融运行处、金融政策处,以及机构服务和管理处;六个职能部门分别是:统计研究和信息管理、数据采集和外汇管理、国库、机构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智利的主要货币
智利的货币为比索。目前,智利中央银行发行6种面值的纸币,分别是500比索、1000比索、2000比索、5000比索、10000比索和20000比索。智利共发行六种面值的硬币,分别为1比索、5比索、10比索、50比索、100比索(有旧版和新版两种)、500比索。
二、智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智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
智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比索价值稳定,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兼顾政策在短期、中期内对经济活动和就业的影响。
智利中央银行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智利中央银行认为,使用通货膨胀目标制,非常有利于中央银行和公众之间的交流,从而能够强烈地影响通胀预期,货币政策也能在稳定短期产出方面发挥作用。智利中央银行明确了通货膨胀量化目标,承诺把该目标放在优先地位,使用经验模型预测通货膨胀,并通过独立运用货币政策实现该目标。
智利中央银行将通胀目标确定在以3%为中心,以2%-4%为上下限的一个对称区间内,并且承诺在两年(中期)以及更长时间内达到该目标。鉴于通胀紧缩的风险,智利中央银行不追求低于下限的通货膨胀率。
(二)智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定
智利中央银行每月召开会议讨论货币政策,会议时间提前六个月告知公众。但这不排除在必要的时候召开特殊会议讨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决定采用简单投票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对货币政策决议进行表决,中央银行行长有权在支持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投下决定性的一票。财政部长允许出席会议,可以审慎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有权在某项决议没有被一致通过的情况下,将决议的实施推迟最多15天。一旦过了最后期限,如果大多数成员仍支持该决议,只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会议决议,该决议即生效。
(三)智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
货币政策的中期操作目标是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动。考虑到CPI的易变性,短期(12个月)内中央银行主要关注基础通胀指标或趋势,特别是基础CPI(the underlyingCPI)(除蔬菜、水果和能源外)的变动。中央银行同时使用这两个指标预测中期(12至24个月)通胀趋势,由于在两年或更长时期内两个指标变化趋势相同。
中央银行通过确定银行间市场目标利率(即货币政策利率,TMP)来实施货币政策。为确保银行间市场利率落在目标范围内,中央银行必须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或储备)进行管理。主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公开市场操作、流动性存款和
信贷额度(lines of credits)。此外,还包括从未使用过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智利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使银行间利率趋向TMP。中央银行采用定期拍卖短期票据的方式吸收过多流动性,拍卖采用荷兰式(Dutch type)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如果市场流动性不足,中央银行将通过隔夜回购条款(Repo)的方式购买短期票据,向市场注入流动性。通过流动性信贷额度,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期限为一天的无抵押贷款。流动性信贷额度是有金额上限和利率规定的。流动性存款账户允许金融机构将临时性的流动性剩余在中央银行存放一天,并获得最低收益。
为了合理管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智利中央银行还预测银行储备的供给和需求。一旦知道银行储备的供需,中央银行就可决定拍卖票据的数量和时间。
背景资料:
智利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
智利中央银行(The CentralBank of Chile)系根据1925年8月21日的486号法令而创立的,是当年政府委任的一个顾问团所提出的、重建智利货币金融体系的四项计划之一。该法案授权建立智利中央银行组织委员会,负责筹建中央银行。智利中央银行1926年1月11日正式营业。
最初,智利中央银行名义资本1.5亿比索,其中13%由政府持有,40%由智利的商业银行(包括本国的外资的)持有,剩余的由公众持有。智利中央银行董事会由十人组成,其中三人由总统任命。董事会有权任命行长和副行长。
在建立初期,智利中央银行要接受银行总监署的监管,其目标在本质上是货币性的。第一阶段,智利中央银行在完全可兑换的金本位制度下管理货币;第二阶段,根据货币市场的需求管理通货,因为宪法授予中央银行垄断纸币发行的特权;第三个阶段,法律要求中央银行永久性地持有相当于不少于总发行50%的黄金储备。
第一部《中央银行基本法》于1953年7月生效。后来诞生了第二部基本法,该基本法规定,智利中央银行是一个永久的自主性机构。1960年3月30日,第三部《中央银行基本法》付诸实施,主要变化是创立执行委员会,并且将中央银行的权力扩大到控制信贷和设定储备要求等方面。同年,中央银行与外汇管理委员会合并,从而赋予了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颁布管理外贸和外汇交易规则的权力。
第四部《中央银行基本法》1975年6月28日付诸实施,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设货币委员会;在公法下,中央银行成为自主性机构;中央银行的目标是通过货币、信贷、资本市场、外贸和外汇、储蓄和其他业务等法律赋予的政策,确保国民经济有序和稳步发展;中央银行使用自己的资本;根据特殊法,中央银行被明确赋权向政府部门授信,但借款上限受到限制。该部基本法于1979年得到修正,禁止中央银行向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公私部门(实体)融资。
智利中央银行使用自己的资本,自主决策,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智利中央银行不受国家总审计官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总监署的监督,也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受中央银行基本法和一般银行业务法中的一些特定条款约束,拥有对自身的决定、规则、命令和指示的唯一行政解释权。
智利中央银行通过公布货币政策会议记录、出版《货币政策报告》等方式与公众进行沟通。
资料来源:智利中央银行网站(http://www.bcentral.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