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尼斯的汇率制度
目前,突尼斯采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对汇率路径不做事先的披露。
二、突尼斯的汇率管理
(一)汇率管理的目标
突尼斯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unisia,简称BCT)执行灵活的汇率政策、推动外汇市场改革,促使汇率由市场决定。
(二)汇率管理的方式
突尼斯第纳尔的汇率是由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决定的。在该市场上,本国商业银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作为其客户的代理方,用自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汇率并开展外汇交易。对于买卖双方的汇率价差没有任何限制。同时,进出口企业可以与授权中介(Authorized Intermediaries)协商确定远期汇率、以规避汇率风险,并能够以真实贸易背景的外汇业务为基础,与授权中介开展
欧式外汇期权交易;授权中介之间也可以自主开展欧式外汇期权交易,平补外汇敞口、减少汇率风险。
(三)汇率管理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突尼斯汇率管理的决策机构包括财政部和BCT,并由BCT具体负责执行。BCT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每天发布最新汇率,作为市场参与者次日外汇交易的参考。
三、突尼斯的外汇制度
(一)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
突尼斯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1976年1月、1977年7月、1994年3月颁布的外汇法规和一系列实施细则,以及BCT出台的有关通知和操作规程。
(二)外汇管理的执行机构
BCT下设的转移外贸部具体负责突尼斯的外汇管理工作,有权认定或撤消部分金融机构作为授权中介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涉及外汇的收付和转移业务必须通过BCT或其授权中介进行。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突尼斯外汇管理的自由化改革进程始于1987年,于1992年12月实现了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自此,本国居民和企业在经常项目下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进出口贸易、大部分经常转移涉及的外汇收付,只需向特许中介提供商业发票和有关证明文件即可办理,获得的外汇收入须汇回国内。对于现金形式的个人出境旅游津贴、出国学习费用、海外培训费用、国外工作津贴、外国医疗费用、出国商务旅行津贴等外汇支付项目,在一定的期间内BCT设有金额上限。
在资本项目方面,外国资本可以在突尼斯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没有金额限制,但在某些领域需要经过审批,也可以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外国投资获得的收益、分配的利润及资产清算的收入可以自由转移到境外。本国公司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可使用的金额根据境外投资的类别和公司的外汇业务额确定,但每年不超过300万第纳尔,并向BCT报告有关情况。本国居民和公司也可以参股设在突尼斯的外国公司。本国公司可以从国外借入资金,
贷款机构(lending institutions)每年的借入上限为1000万第纳尔,其他公司则为300万第纳尔。如果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贷款机构的借款金额不再设有上限(前提是经过评级机构评估或为上市公司),其他公司则提高到1000万第纳尔。
资料来源:突尼斯中央银行网站:www.bct.gov.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