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宾的货币制度
菲律宾的中央银行
菲律宾中央银行(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简称BSP)于1993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依据1987年
《菲律宾宪法》有关条款和1993年颁布的
《新中央银行法》(the New Central Bank Act)而设立的,取代1949年1月3日成立的菲律宾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Philippines)行使货币当局职能。根据《新中央银行法》第1章第1款第3条,BSP的主要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促进经济平衡持续增长,推动并保持货币稳定和比索的可兑换性。同时,BSP还担负着发行货币、监管银行和开展类似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储备、制订汇率政策、充当最后贷款人和政府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BSP的注册资本为500亿比索,全部由政府出资。由货币委员会(Monetary Board)负责管理,七名成员全部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且不能连任,包括行长(担任主席)、五名来自私营部门的全职委员和一名来自内阁的委员,下设秘书处、综合咨询和法律服务办公室、内审办公室和特别调查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至少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货币委员会需要定期向总统和议会提交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BSP货币政策执行以及运行情况的报告。
BSP总部位于首都大马尼拉市,内设货币稳定(MonetaryStability)、监管检查(Supervision & Examination)和资源管理(Resource Management)三大部门(分别由三名副行长担任主管),其中货币稳定部管理着国际部、投资者关系办公室以及货币政策、地区货币事务、货币操作、货币管理四个分部门,监管检查部管理着金融宣传队、中央管理服务小组以及集中监管支持、
监管检查Ⅰ、监管检查Ⅱ、监管检查Ⅲ四个分部门,资源管理部则管理着公积金办公室(Provident Fund Office)、危机管理办公室、支付结算办公室以及管理服务、职务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四个分部门,每个分部门下面又设有若干个相关的部门或小组。
BSP在联合省(La Union)、宿雾市(Cebu City)和达沃市(Davao City)设有三个地区办事处(regional office),负责现金操作和管理、贷款和再贴现、银行监管以及购买黄金等。同时,BSP在全国范围内设立18家分行,具体负责现金操作和管理,有时也开展黄金买入业务。另外,BSP在奎松城(QuezonCity)拥有印钞厂和铸币公司。
菲律宾的货币
菲律宾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单位为比索(peso,菲律宾语为piso),1比索等于100 centavos(c)。其中纸币的面值共有8种:1000、500、200、100、50、20、10(2002年后不再印制,但仍可流通)和5(1996年后不再印制,但仍可流通)peso;硬币的面值则有7种:10peso、5peso、1peso和25、10、5、1 centavo(菲律宾语为sentimo)。
二、菲律宾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
自2002年1月起,菲律宾开始执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框架。考虑到货币政策的时滞,政府会提前两年公布未来年度将要实现的通胀目标(如2004年12月公布2006年的目标),该目标由一个跨机构的经济计划组织—发展预算协调委员会(Development Budget and Coordination Committee, DBCC)和BSP共同设定,选取的指标为CPI的年平均同比变动值。
(二)货币政策的决定
菲律宾的货币政策由
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讨论研究并提供建议、最终由货币委员会决定,主要内容是确定隔夜的正逆回购利率(基准政策利率)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BSP的行长、主管货币稳定部和监管检查部的两名副行长、货币政策分部和国库部的两名执行董事、经济研究部下设的
技术秘书处(Technical Secretariat)的主管。技术秘书处由来自经济研究部、货币金融政策中心和国库部的专家组成。
咨询委员会每六周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货币委员会决定货币政策的会议在咨询委员会最近一次会议召开后的首个星期四举行,在会议四周后发布货币政策纪要。
(三)货币政策的实施
BSP采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促进价格的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市场操作(OMO)
公开市场操作是货币政策执行的重要工具,包括正逆回购、买(卖)断交易以及外汇掉期等。
正逆回购的期限从隔夜、两周、1个月、3个月到1年不等,其中隔夜的回购交易利率最能代表货币政策取向。正逆回购和买(卖)断交易都使用政府债券或有政府担保的债券作为交易工具。
2、接受定期存款
BSP为银行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实体(trust entities)提供特别存款账户(Special DepositAccounts, SDA)便利,接受定期存款。该工具于1998年11年引入,丰富了BSP流动性管理的手段。2007年4月,BSP将接受对象扩大到信托实体,以更好地管理由于外汇大量流入而引致的过多流动性。
3、常备便利
BSP通过再贴现帮助银行满足临时性的流动性需求,银行可以使用本票(promissorynotes)或借款人的其他贷款凭证作为抵押。目前,BSP提供两种再贴现方式:一是比索的再贴现便利,二是出口商的美元和日元再贴现便利(Exporters’ Dollar and Yen Rediscount Facility, EDYRF),该工具于1995年引入。
4、准备金要求
BSP要求银行将存款和存款替代负债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央银行或留存或从BSP购买政府债券作为准备金,按日计算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上缴准备金的负债包括比索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全能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办的长期不可转让免税定期存单(long term non-negotiable tax-exempt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LTNCTDs)等存款替代负债。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流动性准备金两种形式,其中BSP对法定准备金的60%支付4%的年利率,对流动性准备金支付的利率为同期政府债券利率减去0.5%。
资料来源:菲律宾中央银行网站:www.bsp.gov.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