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罚决字【2024】62-66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7日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备注

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罚决字〔2024〕62号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警告,罚款1060.6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30日

五年

2

秦某阳(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数据运营岗员工)

银罚决字〔2024〕63号

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30日

五年

3

李某涛[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银罚决字〔2024〕64号

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9.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30日

五年

4

曾某敏[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银罚决字〔2024〕65号

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30日

五年

5

赵某(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66号

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4.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30日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