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银罚决字〔2024〕21号 |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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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姜某(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2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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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某平(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3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