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罚决字【2024】21-23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备注

1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银罚决字〔2024〕21号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

2

姜某(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22号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

3

吴某平(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23号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