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14〕68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银行差旅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外汇局、各分支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对加强差旅费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所有公务出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分支机构、异地单位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限额标准。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五、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优先选择人民银行内部场所(招待所或培训中心)住宿,住宿费不得超过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六、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的考察调研、审计检查、巡视等公务活动,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出具公函并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七、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八、各单位应落实差旅费管理责任制,加强内控管理。单位相关领导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严审批公务出差;财务部门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批手续不完整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内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出差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九、各单位应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行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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